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6〕109号)以及《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推进天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依据《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天津市环保局制定《天津市2018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奖代补”补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资金下达形式对天津市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符合条件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进行全面补助,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方案》补助范围为纳入天津市2018年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当年通过验收且实施完成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散养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源保护与饮用水水质提升改造中至少一项(不含村庄搬迁项目)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补助标准为:11月30日前通过审核的项目,在补助资金不高于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际总投资的前提下,每村补助10万元;在11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审核的项目,每村补助8万元;下一年度通过审核的项目,每村补助5万元。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由项目入库、资金预拨、项目验收、项目审核、资金清算五个环节组成。